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沃特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沃特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陆涯天
书记员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