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特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沃特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4号楼11层1110。
法定代表人:谢金阳。
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杰宝公寓F座5层。
法定代表人:朱明。
北京沃特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105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2
039.58元。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其未报告财产,也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案执行工作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82
039.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10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