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2964号

申请人:北京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府23号3幢1层1804。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胜,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9层03研发室C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锦阳。

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喜泉公司)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联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喜泉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星联丰公司名下价值450 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喜泉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1101070004020003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喜泉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 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北京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巍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