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931号
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6825244A(1/4)。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264788。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