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725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725号
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6825244A,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系该公司诉讼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系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264788,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金港大道84号烟墩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