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亿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606号

原告:广州亿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育才街111号之2。

法定代表人:麦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亿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亿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分包工程承包人)与被告(系分包工程发包人)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多联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工程名称为华为湖州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多联机)工程分包合同,分包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款为480000元。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总额的95%,余5%的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个供暖保修期(24个月)满10天内支付给分包工程承包人。原告己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8年4月19日,被告已经付款365973.16元,之后未再付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114026.84元,经多次催告,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402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多联机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华为湖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多联机)工程分包合同”,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类,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多联机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该合同载明“于2017年3月28日在江苏镇江市扬中市签订”之约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审 判 员 吴潇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金巾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