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45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涓,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振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10号院2号楼1002。
负责人:贾书英。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夕照寺街富瑞苑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周大鹏,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振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周大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苏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