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5618号
原告:赵海峰,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军,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贤章,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2177。
负责人:贾书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葛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