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527号
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52059400D,住所地广东省汕头保税区西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启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26478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