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393号 原告:**,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告: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9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