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393号
原告:**,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告: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9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