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鸿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冰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
北京鑫鸿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9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止日2023年5月16日,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至2025年5月30日止,向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该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款项100000.00元(债权数额不详),尚未实际到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送定代表人田雪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0997.20元(未包含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