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鸿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鸿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