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龙金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龙金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637号

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高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万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刘太庄路西侧院。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7元由原告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三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