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637号
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高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万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刘太庄路西侧院。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鑫***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7元由原告原告河北龙岗天海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三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