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674号
原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承生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