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7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87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874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蓉蓉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