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6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隆源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侧14号。
法定代表人:尚延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寒,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顺通路2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龙,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陶新超,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隆源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陶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被上诉人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延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原审被告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汇通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2022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汇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鸿达公司及陶新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隆源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131元,减半收取5065.5元,保全费4697元,均由北京隆源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131元,减半收取5065.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甄洁莹
审判员 阴虹
审判员 黄闯
二 〇 二 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助理 武旋
书记员 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