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7626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别古庄镇辛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69468037XC。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顺通路2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27683065。
法定代表人:董新,董事长。
本院执行永清县天森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隆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4274.9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就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