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想慈与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4585号
原告*想慈,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系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男,l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华县。
原告*想慈与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各方送达了开庭传票,2019年11月12日开庭当日,原告*想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想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