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8361号
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住所地:毕节市鸭池镇庙脚村院子组桥边。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毕节市。
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与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腾达建筑物资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