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9民初830号

原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理人:陈昌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卓,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基业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约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鹏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被告纽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鹏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内及合同外工程款共计297
449.5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安全事故赔偿费350 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647 449.54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鑫鹏基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线路铺设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纽约建设公司尚有297 449.54元未支付。同时,在合同履行的前期准备过程中,由于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增加费用 871 179.39元,其中纽约建设公司同意承担350 000元,但至今未支付。由于纽约建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给鑫鹏基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

纽约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鑫鹏基业公司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违约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6日,发包人纽约建设公司与承包人鑫鹏基业公司签订《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广场线路铺设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为中昂时代广场线路铺设劳务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9号,工程内容为景观水施劳务、景观电施劳务,承包范围为招标清单范围内及施工图规定的内容,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及辅材;……四、工期
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有效日历天……七、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 7.1合同价款及调整 7.1.1本合同价款采用预估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金额为陆拾万零陆仟元整,¥606
000元,其他说明 合同外按下述第7.1.3条办理结算;……7.1.3双方对价款调整的其他约定:1、工程量增加或工程变更以现场签证为准,之后,按照《北京市2016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办理结算,材料调差以施工期间造价部门的信息价或双方签定的市场价为准,人工及机械调差按政策执行;2、下浮比例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确定;……7.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7.4.1 工程完工验收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7.4.2对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同期进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额的100%;7.5竣工结算 7.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7.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七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以结算价款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余款经双方确定工程竣工扫尾工作正式完成确定后7天内结清支付。……九、违约、索赔和争议9.1违约9.1.1发包人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1.2承包人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签订后,鑫鹏基业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7年3月10日,合同内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5月,纽约建设公司向鑫鹏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00 000元。

2017年12月,鑫鹏基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曾协议达成《说明》,约定“关于刘红2014年4月12日在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项目搭建临时加工棚顶坠落事故中造成脊髓圆锥爆裂,在此事故中产生费用共计871 179.39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承担350 000元,其余费用由乙方承担。”

审理中,纽约建设公司申请对鑫鹏基业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线路铺设项目所施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摇号,本院委托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北希环【2020】京字价鉴第0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工程鉴定造价如下所示:1、合同内依据图纸鉴定造价389 196.34元;2、合同外依据洽商、工程签证单、临时用工签证单鉴定造价408 253.2元。纽约建设公司预付鉴定费40 000元。经质证,鑫鹏基业公司、纽约建设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依据,鑫鹏基业公司称,依据双方合同7.4.2的约定,双方对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同期进行结算后,支付结算金额的100%,双方就安全事故赔偿费达成的《说明》系2017年12月28日出具,纽约建设公司应当在当日付清全部工程价款。纽约建设公司认可应于2017年12月28日付清全部合同内、合同外及安全事故赔偿款,但认为鑫鹏基业公司没有损失,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纽约建设公司与承包人鑫鹏基业公司签订的《门头沟中昂时代广场广场线路铺设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纽约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鑫鹏基业公司,鑫鹏基业公司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纽约建设公司应当向鑫鹏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金额297 449.54元没有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鑫鹏基业公司主张安全事故赔偿费350
000元,纽约建设公司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纽约建设公司认可应于2017年12月28日支付鑫鹏基业公司全部款项,但其公司并未付清,故鑫鹏基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即以647 449.5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 297 449.54元;

二、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赔偿费350 000元;

三、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647 449.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38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0 000元,由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任亚杰
书  记  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