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4395号
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塘房村碧海大道碧海木材市场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192U。
经营者:张得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5101968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太原(一般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362190。
被告:**,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180476500。
法定代表人:陈昌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七星关区川黔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玉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