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2行初237号
原告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天秀花园秋水园甲1号楼1层S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山世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山世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7日,市政府作出(2017)第390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市政府未制作《通告》所示通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信息不存在。关于征地有关信息:经查,您所申请信息涉及的疏解工作不涉及征地有关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信息不存在。关于拆迁腾退有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涉及的内容与朝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相关,建议和朝阳区政府联系。
原告鑫山世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518号京闽联盛石材市场所属征地项目,2017年6月5日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委会《通告》中‘市区、区、乡政府最新通知’文件,租赁腾退补偿标准,重置成新价格,区位补偿价格,征地、拆迁、腾退批复、公告,征地、拆迁腾退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原告于2017年7月8日收到被告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答复告知书》;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鑫山世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所申请信息存在利害关系;2、《通告》,用以证明被告具有公开其所申请获取信息的职责;3、《答复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所作被诉行政行为。
市政府辩称:市政府具有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的法定职权。市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正确。市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答复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原告,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及邮寄信封,用以证明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2、《登记回执》([2017]第390号-回);3、(2017)第390号《答复告知书》;4、邮寄信封及查询记录。证据2-4用以证明市政府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依法送达原告。
综合当事人的质辩意见及陈述,本院对原告鑫山世源公司和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被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被诉《答复告知书》,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鑫山世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518号京闽联盛石材市场所属征地项目《通告》中‘最新通知’文件,征地腾退拆迁预算、拨付使用情况、批复、公告、补偿价格、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重置新成价格,区位补偿。”市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向鑫山世源公司出具了登记回执。2017年7月7日,市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并向鑫山世源公司送达。鑫山世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市政府具有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市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鑫山世源公司所提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受理并制作《登记回执》。针对鑫山世源公司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市政府经过审查,在查明未制作、未获取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后根据不同信息情况分别告知鑫山世源公司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或建议其向有关机关联系,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书》并向鑫山世源公司送达,程序合法。鑫山世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