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02行初1086号
起诉人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天秀花园秋水园甲1号楼1层S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直投20170162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二、判令被起诉人查处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委会腾退“京闽联盛石材市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518号京闽联盛石材市场租户,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所租地块及地上房屋有合法的使用和收益权。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委会自2017年6月5日发布《通告》起,先后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清退起诉人,至今未与起诉人达成“腾退”补偿协议情形下,北京市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暴力强拆,不法侵害状态仍在持续。具体理由如下:一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腾退虽然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的,但村民决议不能对抗国家宪法法律,决议无效。非因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只能由政府代表国家征收并补偿起诉人。二是村委会“依据北京市政府、朝阳区政府、十八里店乡政府的最新通知”,做出的强制腾退行为,实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房屋腾退还是土地腾退,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与“依法行政”相违背,意图规避征收程序。根据合法行政原则,村委会依据政府通知作出的腾退公告、腾退通知、腾退补偿方案均无任何法律依据,均无任何法律授权,为规避合法的征收程序而进行所谓的强制腾退,无法律依据做出强制性行政行为。基于上述理由,起诉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提出查处违法腾退的申请,朝阳分局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直投20170162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称“不属于征收”,并引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将强制腾退合法化。起诉人认为,起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征收,而不是通知村委会违宪违法腾退。村委会依据上级政府通知做出的腾退行为,既无法律授权又无法律依据,也未与起诉人达成补偿协议,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起诉人却不履行查处职责,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要求被起诉人查处村委会腾退市场的行为,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涉案的不动产京闽联盛石材市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鑫山世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