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鑫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43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雄,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静,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
法定代表人:张占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北京鑫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