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373号
原告:北京鑫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71号7幢15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中信(廊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汇源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鑫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中信(廊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鑫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5元,由原告北京鑫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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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依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