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79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达嘉业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二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兴达嘉业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