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9502号
原告:***,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被告: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伟路6号综合办公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崔艳良。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