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9502号
原告:***,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被告: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伟路6号综合办公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崔艳良。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