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462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4日。
被告: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艳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骏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骏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与兴骏驰公司分别针对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631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兴骏驰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1658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165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蒋怡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