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北京海力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370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

负责人:王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蔡红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力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31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纪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昊达公司)、北京海力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鹏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4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多判决不合理费用65 000元。1.本案海力鹏远公司诉讼主体错误,标的车辆已经转卖两次,对方并未提供证明诉讼主体合格的证据。2. 受损车辆未达到更换驾驶室的标准,大部分配件属于完好状态,因维修站配件无货致使更换驾驶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维修单位或厂家承担。3.本案标的车装载已明显超过车体,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规定,大地财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项下免赔10%

兴业昊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海力鹏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兴业昊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力鹏远公司、大地财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5 000元;2.判令海力鹏远公司、大地财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62 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力鹏远公司、大地财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1995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地铁工地内,李大盼驾驶×××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刘强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李大盼驾驶车辆所载货物与刘强驾驶车辆右侧相撞,两车损坏,无人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新城中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大盼全责,刘强无责。×××货车登记在兴业昊达公司名下,×××车辆登记在沧县广通汽车运输队名下,事故发生时该车已转卖予海力鹏远公司,由海力鹏远公司实际所有并占有使用。李大盼为海力鹏远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车辆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 000 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货车在窦店汽车公司进行维修,兴业昊达公司支出车辆维修费65 000元,并于201964日开具维修费发票。窦店汽车公司为兴业昊达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货车驾驶室右侧围及前围右侧立柱损坏严重,有死折,无法进行钣金修复,厂家不提供驾驶室前围、侧围等单一配件,只能更换驾驶室壳体,该款车型驾驶室壳体不带车门。经询问×××货车的生产厂家陕西重汽授权的配件经销商,该型号货车驾驶室侧围、前围没有拆分件,只有驾驶室壳体,驾驶室壳体只带门框,不带装饰、玻璃及升降等。事故发生前,兴业昊达公司将×××货车出租予北京中土土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2018101日至2019930日,租赁形式为包月,该车辆每月租赁费用为25 000元,亦对其他费用的负担进行了约定。就修车时长,兴业昊达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大地财险公司未予定损,因等待定损未及时修车,车辆于2019325日维修完毕,维修费发票为提车后补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大地财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交通管理机关已据情作出责任认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对兴业昊达公司合理的车辆维修损失,应由大地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海力鹏远公司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应由海力鹏远公司予以赔偿。因大地财险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撤回关于车辆损失的鉴定申请,且车辆厂家授权的配件经销商答复车辆受损部位无拆分件,故就大地财险提出车辆维修费用及维修内容不合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兴业昊达公司的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如下:关于车辆维修费,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营运损失,法院根据×××货车受损程度并参考车辆维修行情、货运市场价格,酌情支持营运损失28 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5 000元;二、北京海力鹏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运损失28 000元;三、驳回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大地财险公司依据一审中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货车装载的货物超出车体宽度,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予相应免赔。海力鹏远公司否认有超载,称系碰撞发生货物倾斜。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责任车辆×××虽登记在沧县广通汽车运输队名下,但根据沧县广通汽车运输队一审提交的意见、《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该车已经过转卖,由海力鹏远公司实际所有并占有使用,×××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该履行瑕疵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大地财险公司关于诉讼主体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大地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兴业昊达公司合理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大地财险公司虽上诉主张兴业昊达公司更换驾驶室属扩大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车辆厂家授权的配件经销商答复及修车费发票、修车4S店证明等证据,认定车辆维修损失数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关于大地财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承保的×××车辆装载已明显超过车体,故大地财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项下部分免赔一节,其公司未在一审中提出此项抗辩意见且经一审法院通知未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海力鹏远公司对此主张不予认可,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亦未载明存在超载情形,故本院对大地财险公司此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大地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