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166号
原告: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村委会东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蔡红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北京融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昊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因证据材料不全,兴业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昊达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业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 晗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