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754号
原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26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17983009U。
法定代表人:武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平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357956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本院2020年5月20日按照原告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