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5824号
原告: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5号楼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兰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伟,北京哲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617。
法定代表人:武民生。
被告:刘辉,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丛 丹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