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905号
原告: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5号楼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兰明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伟,北京哲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617。
法定代表人:武民生,经理。
被告:**,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红建,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鹏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丛 丹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