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异2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条山村陈楼村民组**,现住北京市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朱家坟村**。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
在本院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追加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追加人**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延红
审判员  杨建平
审判员  沈 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