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力欧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591号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力欧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4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力欧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力欧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青霞
书  记  员   岳 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