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996号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5074F。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张令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令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留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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