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2096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50747F。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