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629号
原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南镇新楼十村八角塘路口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通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元靖,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齐蕊
书 记 员 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