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10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冰冰,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同仁园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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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戍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扈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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