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0695号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5074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统一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0304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安全与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久良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研究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久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城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院研究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央久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7230.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第1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9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项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被告一取得该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东路55号的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弱电工程采购及安装等图纸显示全部工程内容,完成此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的供货、安装、检验直至交付使用以及完成上述工程所需其它辅助工作,及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及其消耗性材料等。合同价款为50513.1元,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据实结算。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合同还约定,每月25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作业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在确认结果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80%的进度款。最终结算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经四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开工,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11月17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307230.6元。截止至今,被告一未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中城投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对欠款数额也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给原告。 被告中科院研究院辩称,我研究院曾委托中城投公司进行施工,其他工程款已经结算清了,现在我处只有5%的质保金309051.29元,因中城投公司未给我研究院开具发票,故一直没有返还质保金,只要中城投公司给我研究院开具发票,我研究院就可以返还质保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中科院研究院(发包人)与中城投公司(承包人)签订《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中科院研究院扣留合同总额5%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另,在2017年8月20日中科院研究院与中城投公司签订的《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综合装修节能改造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第1条第(2)项约定5%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支付结清。其后,对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合格。2019年4月,对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确定定案金额为6181025.74元。庭审中,中科院研究院认可中城投公司在其处尚有质量保证金309051.29元,中科院研究院认可现质量保证金已满足退还条件,可随时予以支付。 2019年2月28日,中城投公司(承包人)与央久良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中科院研究院与中城投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城投公司将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工程-弱电工程分包给央久良公司,央久良公司承包弱电工程采购及安装等图纸显示全部工程内容,完成此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的供货、安装、检验直至交付使用以及完成上述工程所需其它辅助工作及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及其消耗性材料等。签约合同价为50513.1元。工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同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表》,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07230.6元,保修金9216.92元,依据原合同约定于2年后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则无息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央久良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交担保,本院冻结了中科院研究院银行账户307230.6元。 本院认为,中科院研究院(发包人)与中城投公司(承包人)签订《数学院晨兴数学中心楼综合装修节能改造施工合同》与中城投公司与央久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均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央久良公司分包了中城投公司承包的部分项目,现已审核结算,对所欠工程款数额双方均无异议,现央久良公司要求中城投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发包人中科院研究院与承包人中城投之间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经结算审核,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返还条件,现实际施工人央久良公司要求中科院研究院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230.6元; 二、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对上述款项在返还质量保证金限额即309051.29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908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给付给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费2056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给付给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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