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7817号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央久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