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裕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财保335号
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2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裕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测井委。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裕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9087.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一龙恒业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龙恒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裕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087.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