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财保190号
申请人:广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炳灵村4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2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秦忠利。
申请人广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3253296.5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10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三百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九十六元五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广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广会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