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弗雷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财保439号
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2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17-2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公司)诉天津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龙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财产9,180,69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一龙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180,69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龙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180,69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自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竞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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