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516号
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区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59303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2号楼4屋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全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