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京0105民督19号
申请人: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91。
法定代表人:徐秀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出借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就该笔借款签署《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现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书》约定还款。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北京怡景至成环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利息二十万元。
申请费八千三百三十三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秦雅维
书 记 员 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