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7民初2164号之一
原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中山大街西侧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了债权人河北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中止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二喜
审判员 张彩茹
审判员 邸明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