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7民初1828号之一
原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大街西侧开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双,经理。
诉讼代表人: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常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婧、苏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赵永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