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7民初2243号之一
被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2号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殿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大街西侧开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常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婧、苏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中宝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董永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