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沪行申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卿。
委托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东。
再审申请人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投诉处理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的调查方式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原审判决未对实体内容予以认定,仅以程序合法为由驳回诉请,判决错误。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超越委托范围进行鉴定,存在违法鉴定的事实,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具有作出投诉举报答复的法定职权。在收到再审申请人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立案后,通过询问相关单位、核实资质证书等材料后,认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丹华
审 判 员
林俊华
审 判 员
张晓帆
书 记 员
陶志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